江西省污普办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文件精神,要求全省各设区市普查机构在完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二次上报工作。省污普办要求各地对国家和省市各级普查机构核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普查表必须修正后才能上报,确保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各设区市污普办要就本区域汇总的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普查数据和部分指标,结合本地2007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情况、历年环境统计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上述数据作出初步评估。8月15日前,各设区市污普办要将本地汇总数据和所有基层普查报表数据(包括第一次上报后有改动的及未改动的)及改动的文字说明,一并报省污普办,完成市级普查数据第二次上报的初报工作,上报数据中必须包含农业源普查数据。 按照国家的要求,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二次上报工作逐级进行,即县市区汇总上报给设区市,设区市汇总上报给省,省汇总上报给国家,省污普办将在8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上报国家污普办的初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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